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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·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[ 轉載于:農業部令 2016年 4號文 ]

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

2016年 第4號

 《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》已經農業部2016年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  部長  韓長賦

2016年7月8日

  

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

第一章  總  則

第一條  為科學、公正、及時地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》(以下簡稱《種子法》),制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,適用本辦法。
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農作物,是指稻、小麥、玉米、棉花、大豆。

第四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,加強品種審定工作監督管理。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品種選育、審定工作的區域協作機制,促進優良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