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
2016年 第4號
《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》已經農業部2016年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。
部長 韓長賦
2016年7月8日
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
第一條 為科學、公正、及時地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》(以下簡稱《種子法》)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,適用本辦法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農作物,是指稻、小麥、玉米、棉花、大豆。
第四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,加強品種審定工作監督管理。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品種選育、審定工作的區域協作機制,促進優良品